本报北京9月6日电为推进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促进我国银行业对外开放,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发出通知,决定从2000年9月21日开始,改革我国外币利率管理体制。
此次改革,主要涉及以下内容:
(一)放开外币贷款利率。由金融机构根据国际金融市场利率的变动情况以及资金成本、风险差异等因素,自行确定各种外币贷款利率及其计结息方式。
(二)大额外币存款利率由金融机构与客户协商确定。300万(含300万)以上美元或等值其它外币的大额外币存款,其利率水平由金融机构与客户协商确定,并报当地人民银行备案。今后,大额外币存款起存金额由中国银行业协会负责调整。
(三)小额外币存款利率由银行业协会统一制定,各金融机构统一执行。对300万美元(或等值其它外币)以下的小额存款,其利率水平由中国银行业协会统一制定,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对外公布。各金融机构统一按中国银行业协会公布的利率水平执行。
(四)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要求,中国银行业协会要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中国人民银行还将派观察员参加中国银行业协会有关外币利率的会议。
(五)各金融机构应按人民银行规定,以法人为单位制定本系统的外币利率管理办法,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通知要求各级人民银行要加强对外币利率改革的指导和监管,维护利率秩序,防止高利吸储,定期监测分析放开外币利率对各金融机构经营的影响。